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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进行工程施工前一般都会进行合同的签订,但是在具体的实施的过程中,经常会因发包方、设计方、承包方、监理方都可以发起工程变更,同时因为合同和环境都登各种能引起各种原因导致工程变更,那么,工程变赔偿需要什么证据?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索赔条件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提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2.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备忘录施工月报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8.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9.工程有关的图片和录象.

  10.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11.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2.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案例:

  2006年1月18日,S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与某市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二建承建凯某公司科研楼、办公楼施工工程,工程范围包括办公楼、科研楼、地下室、锅炉房土建安装(包括桩基),室外道路、下水道、水池;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春节除外),开工日期2006年1月8日,竣工日期2006年7月31日;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验收合格;合同价款暂定为1330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9.2款还约定,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06年5月20日,二建项目部出具《污水池定位情况说明》,载明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图纸要求定位碰原建筑基础后,发现钢板桩无法施工,故安排施工人员电话联系设计单位征询本事宜但未能接通。鉴于碰原基础施工工期较紧等原因,施工单位在未经发包人或监理准许的情况下擅自将原设计图纸中的污水池定位进行了方向性调整,而后继续进行钢板桩施工。

  2006年6月10日,工程设计单位上海某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凯信公司发出《关于追加上海凯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水处理工程技术服务费函》,指出:由于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原设计图纸全部作废,需要对废水处理工程进行重新设计,造成公司设计工作量成倍增加,公司追加设计费5000元。

  凯某公司遂将二建诉至法院,主张由于二建在污水池项目施工中改变原设计图施工,导致凯某公司多支付设计费5000元,要求二建承担此项费用。

  二建辩称,施工单位的义务是按图施工,生化污水池不按图施工问题客观上不存在,对废水处理工程进行重新设计系基于地质勘探等其他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二建在生化污水池项目施工中不按设计图施工,擅自改动水池方向,致使凯某公司不得不请设计方重新设计,并为此多支付设计费用5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二建未经凯某公司许可,擅自变更工程承包内容,应承担由此造成凯信公司的5000元经济损失。

  以上就是有关于工程变成索赔需要的条件和证据的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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